【摘要】船舶买卖合同中的所有权保留条款应具有物权效力,才符合实务的需要,具有现实的价值。一些学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认为,当事人关于船舶所有权变动的约定不再具有物权效力。从法价值、特别法与一般法适用原则和文义解释的角度看,该观点值得商榷,司法解释相关条款应置于其全文及相关法律规范构成的整体语境下适用,不能简单、武断地否认所有权保留条款的物权效力。
【关键词】
《考试与评价》 2015-11-13
《纺织科技进展》 2015-11-13
《文理导航·教育研究与实践》 2015-11-13
《唐山学院学报》 2015-11-13
《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5-11-16
《河南农业》 2015-11-16
《文学教育(中)》 2015-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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